(2017)内0402执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英杰与赵晨波、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杰,赵晨波,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30号申请人:刘英杰,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晨波,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李云龙,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敖汉旗。申请人刘英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晨波名下的银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4万元。担保人宋文越以自有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英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晨波名下的银行工资账户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宋文越提供担保的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