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谋、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君、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谋,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君,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谋。被执行人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赵谋。被执行人邹君。被执行人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区。负责人张驿。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谋、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君、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7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谋、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君、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给付本金5133537.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赵谋、邹君名下登记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三套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赵谋、邹君在本院涉多件执行案件,我院正在以(2016)川0112执166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本案需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谋、成都旗胜立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君、四川羌江石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驿区富安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513353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