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阳平与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平,赵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512号原告:王阳平,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赵建平,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阳平与被告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阳平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