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掌容、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朱秀娟、陈伟明、陈伟才、古喜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掌容,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朱秀娟,陈伟明,陈伟才,古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执字第43号之七(2017)粤5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掌容,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朱秀娟。被执行人朱秀娟,女,1967年8月4日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伟明,男,1965年11月29日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伟才,男,1973年5月4日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古喜泉,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掌容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汇龙石材有限公司、朱秀娟、陈伟明、陈伟才民间借贷纠纷及申请执行古喜泉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权利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及(2016)佛仲字第2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两案申请执行人相同,且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将该两案合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陈伟才位于云浮市区X路X号车位进行了拍卖,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后余款123385.6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或因设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申请了暂缓拍卖。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请求移交相关法院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粤53执43号、(2017)粤53执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