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富兰与张琳、骆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兰,张琳,骆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4231号原告:陈富兰,女,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琳,女,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骆李敏,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陈富兰诉被告张琳、骆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燕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富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琳、骆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2011年6月13日、2015年4月9日、2015年7月4日、2015年7月19日,被告张琳因工程投标需要,分别向原告陈富兰借款200000元、300000元、550000元、550000元、300000元,合计1900000元。2015年4月9日的借条中同时载明:已还200000元,剩余350000元。上述款项部分通过现金交付,部分通过银行汇款交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尚有借款1700000元未还。另查明,被告张琳与被告骆李敏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0元,有被告张琳出具的借条、汇款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琳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张琳及被告骆李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张琳的个人债务,故本院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骆李敏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琳、骆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琳、骆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富兰借款1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被告张琳、骆李敏负担。原告陈富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琳、骆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颜燕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