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成江、陈忠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江,陈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郭成江,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忠付,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郭成江与陈忠付借款合同争议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荆裁调[2014]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忠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成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忠付的住所地在荆门市东宝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调[2014]24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鲍清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