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存侠与夏玉琳、王晴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存侠,夏玉琳,王晴晴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2948号原告:赵存侠,女,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莉莉,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玉琳,男,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王晴晴,女,198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升,丰县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存侠诉被告夏玉琳、王晴晴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存侠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被告夏玉琳、王晴晴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忠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存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1171.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9月因琐事两家发生矛盾,2016年11月12日两被告因为提水对我殴打被人拉开,2016年11月14日下午我在自家板皮厂休息,两被告从外边回家后见到我,被告上来就辱骂我并对我拳打脚踢,我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现诉至法院。被告夏玉琳、王晴晴辩称:原告所述两被告殴打她不是事实,两被告没有和原告发生争执,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夏玉琳、王晴晴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同村居民。2016年11月14日下午,在丰县宋楼镇魏庄村,被告夏玉琳、王晴晴因琐事与原告赵存侠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被告王晴晴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进入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8日出院,共计住院24天,期间支出医疗费6887.7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丰县中医院住院病案、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书,本院调取的丰县公安局宋楼派出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王晴晴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告的主张,原告的损失具体如下:1、医疗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医疗费用金额为6887.7元;2、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导致收入减少的误工证明,本院酌定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24天为1200元(50×24),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24天为1200元(50×24),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4、营养费:原告要求按照36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24天为864元(36×24),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考虑到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往返于住所和医院会有实际交通费用支出,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原告的以上损失共计10451.7元,因被告王晴晴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应由被告王晴晴按照70%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316.2元(10451.7×70%)。被告夏玉琳对原告的损伤未存在直接过错,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夏玉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晴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存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316.2元;二、驳回原告赵存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晴晴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赵存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洪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