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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新生、魏三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生,魏三保,叶传生,叶春生,李哲明,黄式辉,李秋生,曾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218号申请执行人叶新生,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魏三保,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叶传生,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叶春生,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哲明,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式辉,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秋生(李哲明叔父),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晓红(李哲明母亲),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叶新生、魏三保、叶传生、叶春生与李哲明、黄式辉、李秋生、曾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