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15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秦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秦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5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又名王海艳),男,汉族。被执行人秦臻,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臻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xxx,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