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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敬与胡淑云、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胡淑云,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五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674号原告:王敬,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胡淑云,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五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普泰花园16-底商8号。负责人:孙志彬,职务经理。原告王敬与被告胡淑云、天津市金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津南第五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敬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39元,不再退回。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