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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建忠、许红与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忠,许红,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041号原告:朱建忠,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许红,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8680010。法定代表人:李金龙。原告朱建忠、许红诉被告太仓市森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朱建忠、许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建忠、许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忠、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忠、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