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栋、徐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栋,徐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69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凤美,系理事长地址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僧格街路北委托代理人张晨瑛,系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栋,男,43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徐彪,男,41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栋、徐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包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