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桑芊与云南安至快递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芊,云南安至快递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桑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629号原告:桑芊,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被告:云南安至快递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大街北段14附10号。负责人:桑榕。被告:桑榕,女,1989年2月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原告桑芊诉被告云南安至快递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桑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桑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芊撤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由原告桑芊负担(已付)。审判员 汤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