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建芳、孙洪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芳,孙洪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洪湘,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洪湘所有车牌号为鲁Q×××××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孙洪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