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相巍与何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相巍,何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124号原告:白相巍,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兴隆县。被告:何小清,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兴隆县。白相巍与何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白相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相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白相巍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