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家保与被申请人王振、王加全、王洛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保,王振,王加全,王洛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362号申请人:李家保,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谷庄行政村侯庄**号。被申请人:王振,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杨庄行政村魏桥头。被申请人:王加全,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杨庄行政村魏桥头。被申请人:王洛芳,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杨庄行政村魏桥头。申请人李家保与被申请人王振、王加全、王洛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家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振、王加全、王洛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家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振、王加全、王洛芳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