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法和、尹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和,尹朝仙,蒋树根,占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法和,男,1958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尹朝仙,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蒋树根,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占土英,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法和、尹朝仙与蒋树根、占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00元,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68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案件执行费94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