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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长涛、屈庆立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长涛,屈庆立,马静文,韩成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第2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涛,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庆立,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文,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原审第三人:韩成文,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上诉人宋长涛因与被上诉人屈庆立、马静文及原审第三人韩成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长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