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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虹与许国亮、王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虹,许国亮,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孙虹,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许国亮,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王文君,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虹申请执行许国亮、王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虹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1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薜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