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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昆明奥力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智强盛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奥力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昆明智强盛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奥力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海口工业园区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智强盛宇���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办事处龙泉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周俊宇。上诉人昆明奥力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奥力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五华区,故本案应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昆明智强盛宇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