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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朱武与陈伏忠、赵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朱武,陈伏忠,赵彩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2276号原告:郑朱武,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陈伏忠,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赵彩玲,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郑朱武与被告陈伏忠、赵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郑朱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朱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朱武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曾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