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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贺俊标与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标,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83号原告:贺俊标,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贺俊标与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贺俊标诉称,原告一直在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事苹果、提子等水果的批发业务。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生鲜水果部于2012年9月入驻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该市场的固定商户中统一采购各种水果,主要采购工作由被告生鲜水果部负责人李斌负责,期间,被告从原告贺俊标处购买苹果、提子等水果,双方按交货底单进行结算,被告以个人工资和批量业务等名义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元月16日被告负责人李斌与原告结算该日前所欠的水果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即“欠贺俊标货款壹拾壹万零柒佰元整,归还归还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欠款人李斌,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09091039,时间为2016年元月16日”。其后,李斌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被告以其采购部负责人李斌涉嫌犯罪而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0700元,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1625.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45号,因此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在阜阳市颍泉区,故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梅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