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阿某、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78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住址四子王旗。委托代理人张某(特别代理)被告阿某,男,汉族,34岁,现住四子王旗。被告陈某,女,汉族,48岁,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阿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阿某、陈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的中所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文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