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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延敏,王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93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0号。负责人:张进,行长。被执行人:张延敏,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红平,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延敏、王红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延敏、王红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延敏、王红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张延敏、王红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张延敏、王红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张延敏、王红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张延敏、王红平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331647.14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