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衢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莫志云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衢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莫志云,林昱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416号原告:浙江省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9245890R,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184-186号。负责人:周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水琴,衢州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90548,住所地:衢州市九龙南路28号3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章建平。被告:莫志云,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告:林昱,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原告浙江省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衢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莫志云、林昱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浙江省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