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年翠与王耀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年翠,王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财保22号申请人:王年翠,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王耀华,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申请人王年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耀华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29号凯旋名邸6幢5层01号1单元5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案外人余道发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十组的房屋(房产证号:当房字第××号)产权为申请人王年翠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年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耀华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群路29号凯旋名邸6幢5层01号1单元5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号)一套的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3日。二、将案外人余道发所有的位于当阳市河溶镇民耀村十组的房屋(房产证号:当房字第××号)产权予以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3日。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王年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