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慧娟与何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娟,何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894号原告:彭慧娟,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刚,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栋,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彭慧娟与被告何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彭慧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慧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慧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彭慧娟预交52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彭慧娟负担。审判员 王 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代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