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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福昌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先予执行普通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昌,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札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昌,男,44岁,1972年7月20日出生,证件号码510922197207205855,汉族,地址四川省射洪县太兴乡老岗磨村13组,手机号码1508252****被执行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藏噶尔县狮泉河镇建设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本院在审理陈福昌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一案中,陈福昌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陈福昌所欠劳务工资21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二、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此调解协议所列民工工资支付给原告后不再提出与此案有关的劳务报酬纠纷,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拉姆次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拉  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