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君芬与杨忠华、江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芬,杨忠华,江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938号原告:刘君芬,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杨忠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于志,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刘君芬为与被告杨忠华、江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芬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刘君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