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勋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勋,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58号原告:李富勋,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水泥湾村*组**号。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创,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李富勋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富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富勋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