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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敏与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彦、邓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彦,邓小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003号原告:杨敏,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介福东路172号天一水都钰园19层2单元1903A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亚琳,遂宁市安居区东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十二、十三楼。法定代表人:段木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喜,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彦,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邓小兵,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杨敏与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彦、邓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被告四川泽昌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杨敏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静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