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5179徐永明与肖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肖成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79号原告:徐永明。被告:肖成涵。原告徐永明与被告肖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徐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永明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