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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5179徐永明与肖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肖成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79号原告:徐永明。被告:肖成涵。原告徐永明与被告肖成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徐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永明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