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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佩行与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行,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702号原告:刘佩行。被告:常康。原告刘佩行与被告常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佩行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