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佩行与常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行,常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702号原告:刘佩行。被告:常康。原告刘佩行与被告常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佩行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