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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金备与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备,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647号原告:董金备(又名董金碧),男,194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组织机构代码:B13098887。法定代表人:徐雷。原告董金备与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有审判员马丽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金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金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32554.92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8年至2005年间,原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因缴纳电费、税费等费用时资金短缺,��次向原告借款垫付,原告共计为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垫付132554.92元。2007年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与徐圩村合并为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原告多次讨要,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徐圩村村民委员会以种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求。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未有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至2005年间,原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多次因缴纳电费、税费等费用时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垫付。其中1998年10月1日原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董金备替被告垫付电费6000元,2002年7月30日原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董金备替垫付农业税6000元,2002年8月26日欠原告发票及借款合计32811.12元,2005年2月28日欠原告董金备款87743.8元,��告蒙城县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先后共计欠原告董金备款132554.92元,以上每笔欠款均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另查明,蒙城县三义镇原三义镇董桥村村民委员会在2007年行政村撤并中,与原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合并,合并后行政村现名为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以垫付电费、农业税、发票、借款等为名,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每笔款均写有借据,以上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予以偿还依法应于支持,鉴于借款时对原、被告欠款利息约定不明,且部分欠款利息已计入欠款数额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县三义镇徐圩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金备人民币132554.9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