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尤伟斌与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伟斌,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100号之二原告:尤伟斌,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南新街。法定代表人:王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伟斌与被告浙江玉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伟斌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0元,依法减半收取33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330元,合计5690元,由原告尤伟斌负担。审 判 员 王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赛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