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与蔡呈阳、陈春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蔡呈阳,陈春红,蔡呈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385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云谷建材城一层1-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4734441M。主要负责人:吴青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彬,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蔡呈阳,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春红,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呈宏,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与被告蔡呈阳、陈春红、蔡呈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谷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小青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