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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与刘银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刘银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198号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下店子村。经营者:苏加奖,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刘银生,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诉被告刘银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点石石雕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段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