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苏国章、苏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苏国章,苏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住所:建平县。被执行人:苏国章,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苏振芳,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苏国章、苏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国章已交执行款15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