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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苏国章、苏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苏国章,苏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6号申请执行人:刘凯,住所:建平县。被执行人:苏国章,男,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苏振芳,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苏国章、苏振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国章已交执行款15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