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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刘忠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襄阳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刘忠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783号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2-425号。法定代表人:王艳伟,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伟,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立波。被告:刘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通威机械有限公司、刘忠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襄阳伟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文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