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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龙仕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凤,龙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卢胜凤,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执行人龙仕强,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告人龙仕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胜凤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向卢胜凤支付赔偿款76844.4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053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仕强在监狱服刑,其家中除有一立木瓦结构房屋且破败不堪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龙仕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申报县政法委,为申请人卢胜凤解决了司法救助金5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卢胜凤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