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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跃华与阳煤集团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华,阳煤集团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505号原告:张跃华,男,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和顺县义兴镇蔡家庄村人,住和顺县。被告:阳煤集团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北李阳村。法定代表人:王虎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跃华与被告阳煤集团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跃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张跃华负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