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松恩与被执行人杜文中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松恩,杜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吕松恩,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张淑芬,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杜文中,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松恩与被执行人杜文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文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松恩劳务费57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民五初字第04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