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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怀俭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俭,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464号原告姜怀俭,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委托代理人董君,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怀俭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拒不提供其代理人的相关手续,并要求查看审判长的任命文件、资格证书,本院对其释明相关规定后,原告仍不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视为其拒绝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无异于自动退庭,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怀俭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