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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栗志威与姬红运、栗慧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志威,姬红运,栗慧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3103号原告:栗志威,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上蔡县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红运,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栗慧勤,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栗志威与被告姬红运、栗慧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姬红运以塔桥粮油公司筹措资金的名义,分别于2014年6月27日、2015年6月28日、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栗志威共计借款1128400元。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二被告同意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转让给原告抵账,并于2017年4月8日签订协议,商定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二被告至今未办理,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以协议约定为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栗志威放弃对被告姬红运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栗慧勤于2017年8月3日前协助原告栗志威办理上蔡县蔡侯路中段南侧一座两间底上三层房屋(土地证号为上国用(2017)第2625-0601**号)、栗慧勤名下上蔡县后贯中心粮站院内一处二间瓦房房屋过户手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栗志威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雪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