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仁开与王君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开,王君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32号原告:徐仁开,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王君仪,女,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开诉被告王君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开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王君仪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仁开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仁开负担。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乐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