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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楼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楼美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楼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美花坐落于义乌市时代广场B座2101室的房地产已在(2016)浙0782执7978号案件处置当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张光潮执 行 员 :楼豇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930号时间:2017年7月3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7室执行长:陈怀瑛执行员:张光潮执行员:楼豇炜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楼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美花坐落于义乌市时代广场B座2101室的房地产已在(2016)浙0782执7978号案件处置当中,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陈怀瑛:同意承办人意见。楼豇炜: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