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与张雅雅、杨候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张雅雅,杨候树,王乌玲,张金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376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捷宏盛宴B11幢商铺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82182。负责人:许桂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雅雅,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候树,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被告:王乌玲,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金钢,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与被告张雅雅、杨候树、王乌玲、张金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八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雅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