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冬雪与杨春田、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雪,杨春田,张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08号申请人:韩冬雪,女,44岁,汉族。被申请人:杨春田,男,44岁,汉族。被申请人:张立,女,44岁,汉族。申请人韩冬雪与被申请人杨春田、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冬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淞翔铭座5号楼5单元403室的房屋。担保人韩福以登记在他名下的位于集贤县丰乐镇社区一委(集丰字第27437号)建筑面积219.21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冬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淞翔铭座5号楼5单元403室的房屋,期限为贰年;二、查封担保人韩福名下的位于集贤县丰乐镇社区一委(集丰字第27437号)建筑面积219.21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贰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韩冬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晓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