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傅汀、李旦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汀,李旦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汀,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李旦悦,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傅汀与被告李旦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李旦悦应归还给原告傅汀欠款人民币24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02.5元,由被告李旦悦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李旦悦名下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桃李阁9幢502室房地产,但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李旦悦名下号牌浙D·767**汽车有他案多轮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巍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