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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8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与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陈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197号原告: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2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纪平,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江,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